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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改编权合同注意要点

来源:法律快车整合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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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编权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在泛娱乐行业,把游戏改编成影视剧的作品有很多,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是需要获得作者的改编权,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所以双方必须签订合同,那么游戏改编权合同注意要点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游戏改编权合同注意要点

  结合网络游戏改编权纠纷的案例,我们建议游戏开发商在签署改编权授权合同时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改编权授权种类。网络游戏基本划分为页游、端游、手游三大类别,页游亦称Web游戏,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在线多人互动游戏,无需下载客户端;端游亦称客户端游戏,顾名思义就是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进行游戏;手游就是在手机上运行的游戏。在《盗墓笔记》一案中,原告方《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徐磊)就认为,当初授权给被告进行改编的仅仅是PC端游戏,而并没有授权被告进行移动端游戏的改编,法院经过调查支持了原告方的观点。因此,笔者建议,从长远角度考虑在签署改编权授权协议时,应将改编权授权范围涵盖以上三种游戏类型。

  2、明确改编权授权范围。实务当中,游戏开发商高价取得改编权不仅仅是为了将优质IP改编为游戏,还要考虑到后期的运营环节,比如,改编完成需要上线运营,需要进行推广宣传,因而,笔者建议,签署改编权授权协议时,应当考虑将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写入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软件的开发、制作、发行、宣传、运营、信息网络传播等,以及基于游戏软件的衍生产品的开发、制作、销售等。

  3、明确授权期限和地域。现在比较多的着作权人授予改编权的期限集中在三年以下(含三年),这是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的;作为游戏开发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的困境,打磨出来一款游戏之后需要取得版号才能正式上线运营,如果在申请版号期间突然遇到暂停受理之类的意外,好不容易取得一个版号就授权期限接近尾声了,无法充分发挥游戏的氪金价值。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层面考虑,笔者建议可以约定,如果取得版号,改编权授权和商业开发权的期限均可以顺延。

  4、明确改编的基础内容。实际操刀进行改编时我们需要处理好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平衡,即改编不能瞎改,不能歪曲作者作品原本的思想内容,同时,应当体现改编作者的独创性部分,这样,你改编出来的游戏才能具有独创性从而成为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笔者建议,双方可以在改编权授权协议中明确,以作品中的什么内容作为参考蓝本进行改编,比如《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改编,我们可以以作品的名称、故事、人物、武功、地名为蓝本,双方对改编的限度进行约定,避免事后扯皮。

  5、明确授权性质。授权性质包括专有(也叫独占许可)和非专有。笔者的建议是,以专有为原则以非专有为例外。为何呢?你试想一下,如果你买了个非专有使用的改编权,也就是你在开发制作该款游戏的同时,很有可能其他公司也通过获得授权,同步进行改编;这样会令你制作出来的游戏在市场上泛滥,缺乏新颖。除此之外,作为游戏开发商对改编权,不仅要有专有独占的霸气,还要对日后游戏上线面临被侵犯着作权等合法权益,获得针对任何第三人侵犯许可权利或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的权利。

  实务当中还存在一种拿IP的方式,即影视剧版权方与游戏开发商合作,甲方(改编作品着作权人)将影视剧的网络游戏改编权(独占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游戏开发商),乙方负责网络游戏的开发以及运营;在许可期内甲方自身不得行使该权利亦不得授权第三方行使该权利,乙方若转授权任意第三方行使上述授权须提前获得甲方书面确认书;甲方的许可使用费以根据改编的网络游戏项目乙方所得利润分成的形式按比例兑现。

  前述这种合作方式,往往很多初入道的游戏开发商会欠缺考虑,把合作项目拿下来,然后“想起”自己没有运营资质,游戏开发出来无法获得版号,可是在《合作协议》中又承诺了“若转授权任意第三方行使上述授权须提前获得甲方书面确认书”如果甲方不同意,那游戏前期的开发投入如同海底捞月。笔者就遇到过此类纠纷,当时开发商希望用一种迂回的方式解决,就是以游戏改编权入股与具备版号申请资格的运营商合作设立项目公司。笔者不认同这种处理方式,名为合作入股,实为游戏改编权的转授权,其实质是开发商将游戏改编权作为对价, 换取开发商在合作项目公司的股权,明显违背了前面改编权授权协议的原意,游戏上线会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二、如何判断改变游戏侵权

  (一)根据使用的元素判断侵权

  在游戏使用了其他类型作品中的元素时,怎样判定该款游戏是否侵犯了相关作品的改编权?这一般体现为游戏中使用已发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等。主要有以下两种:(1)游戏中照搬小说或影视剧中人物名称或者主要情节,如游戏中使用了“郭靖”、“黄蓉”等小说人物名称。(2)游戏对相关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情节进行了改动,使用了新的名称,但未达到实质性更改的程度。如“大掌门”一案中被告使用“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等,而非原着中的“无情”、“铁手”。

  在判断侵权与否时,首先应确定相关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确系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梦幻西游”一案中,法院认为“三个游戏中的相关美术形象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网易公司提起诉讼后,三被告运营的涉案游戏中对部分具体细节进行了修改,但仍存在大量的相同或近似内容。”其次,在人物、情节的使用上应当达到一定比例,使公众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人物来源于相关作品,玩家会误认为该游戏系授权而来。在“六大门派”一案中,法院认为,《六大门派》游戏内容对《倚天屠龙记》文字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武当派张三丰等的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间的关系相同,但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六大门派》游戏公证内容没有体现出与《倚天屠龙记》文字作品相同的故事情节。《六大门派》游戏中仅在襄阳战场游戏场景中以列表方式出现丐帮诸长老等人名,亦未出现与《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文字作品相同的故事情节。因此,未认定《六大门派》游戏构成对《倚天屠龙记》、《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小说的改编。一般情况下,使用主线人物或直接将小说、影视剧中的核心情节作为游戏情节的侵权可能性较大。

  (二)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

  在涉游戏作品改编权的案件中,被告常抗辩其所使用的元素属于社会公有领域资源,其使用系合理使用。我国《着作权法》第11条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1种情形,当事人主要援引该条中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对公有领域信息的吸收与使用不构成侵权。大型游戏场景多、人物情节和对话数量繁多且复杂,为保障创作者的自由,应允许创作者对事实信息的吸取与使用,对事实信息的使用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否则将会不适当地扩大着作权的保护范围,并可能损害创作者对公有信息的使用,给创作造成困难。而如何确定相关信息系公有领域的信息,应当由抗辩方举证证明,如其不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2)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并非单纯地再现原作本身,而是利用原作的艺术价值。(3)对原作的使用不构成影响。美国《版权法》中认定合理使用应当考虑的四个要素之一是“转换性使用”,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原先的功能或目的。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般范围”,即为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包括教学复制)、学术与研究为限。第三款为法官确定合理使用范围提供了四项事实依据:(1)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商业性或非营利教学目的;(2)版权作品的性质;(3)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被使用的篇幅及实质性内容;(4)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及价值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加以借鉴,如在“全民武侠”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游戏使用与涉案11部小说相同或相似的装备、武功、人物、情节的数量较大,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小说内容的改编。

  (三)判断侵权的方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侵犯改编权的做法借鉴了美国司法中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三步认定法”:第一步是抽象法,即先把游戏中的思想抽象出来。第二步是过滤法,即把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出去。如果相同之处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原告并不享有着作权,即使相似也不构成侵权。第三步是对比法,即把思想和公有领域的内容过滤出去后,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内容相似则构成侵权。具体到游戏,法官需要对软件源代码、游戏整体及部分元素一一进行对比判断。

  经过“抽象”、“对比”两步,确定游戏中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再对落入保护范围中的客体进行对比,具体的侵权判定方法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1)“接触”的判断。如果两部游戏画面、玩法实质性相似,但游戏开发者事先没有接触过在先游戏,也难以认定构成侵权。对于“接触”的判断,一般由法官根据游戏的创作时间、知名度、创作过程、游戏厂商间是否存在代理及合作关系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对知名度高、发布在先的游戏,一般会做出在后的游戏开发商“接触”过的事实推定。

  (2)“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相似的独创性表达成分足以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在后的游戏保留了在先作品的基本内容、核心情节等,对两种不同类别的作品进行侵权判断时,应以在后作品是否完整体现了在先作品的内容为判断依据;②这些实质性相似之处在涉案作品中达到一定比例。针对各个元素之间的近似度与整体的近似度,相关性考量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定规则,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可适当借鉴商标法中的“混淆”认定方法进行判断,还可适时引入行业协会、专家辅助人等参与到比对过程中。

  (四)侵权判定的司法步骤

  法院在审理游戏改编权案件的举证、质证环节,会对两款游戏或一款游戏与小说、影视作品等原作进行具体比对。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游戏较难通关、升级而使得游戏与其他作品之间内容、情节的对应性、相似性难以尽皆展现。这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比对列表,并要求双方派出游戏经验丰富的专家辅助人员,现场展示、说明侵权情况,帮助法官完成比对勘验工作。而为了迅速推进比对进程,法官还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VIP账号或购买通关道具进行配合,并告知如一方不配合,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有时,法官也会亲自进行试打体验,获得在游戏中比对侵权与否的主观感受。而如一款游戏比较复杂,往往需要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进行比对、勘验。为提升比对效率,法院还会要求当事人将比对的元素类型化、截图可视化,并征得双方同意对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元素进行随机抽样比对。

  三、复制权和改编权的区别有哪些

  1、权利性质不同。修改权属于着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改编权属于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2、客体不同。修改权的作品类型不受限制。而改编权客体受限制。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权和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但同于转让。

  4、对于权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权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编权则没有。

  5、保护期不同。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改编权则有期限。

  修改权只能属于作者或版权人,改编权可以是被作者或版权人所授权的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游戏改编权合同注意要点”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建议在签署改编权授权协议前,一定要具备长远考虑的眼光,游戏自开发、运营以及后期衍生品等各环节均应考虑在内,可以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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