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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趋势-刑法篇

2020-09-18 16:13:48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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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

1.考题模式不变

基本延续刑法学科案例分析题的考查模式,仍然以材料+提问(判断+理由)的提问模式为主,首先要求考生判断该段材料所犯罪名,然后要求考生结合材料和所学刑法理论知识及法条内容说明自己的判断理由。

【例1】对于事实一,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予以分别说明。

【答案】对于事实一。(1)A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

(2)由于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对单位认为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贷款诈骗罪自然人犯罪论处。由此可见,A公司不构成犯罪,王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A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因A公司犯罪则承担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例2】对于事实二,王某、张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二。(1)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是国有控股银行中的职员,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处理贷款业务时,明知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仍然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为并不明知骗贷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骗贷人没有贷款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20万元,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3)王某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为A公司谋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可由单位构成,故而A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例3】对于事实三,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三。(1)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伪劣白酒,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应当择重罪处断。

(4)王某因为A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4】对于事实四,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四。(1)对于之前非法集资1000万元的行为,以及之后集资3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A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对于之后非法集资3000万元中的2000万元,A公司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3)王某因为A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5】对于事实五,王某、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五。(1)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2)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3)王某对蒋某实施的走私武器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4)所涉罪名为王某、蒋某的共同犯罪,不是单位犯罪。A公司不构成犯罪。

2.注重判断顺序与分析逻辑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考查,结合作为和不作为等相关问题进行组合分析,解答此类题目应先进行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考生首先要准确构成要件事实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刑法主观题相关题目会涉及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认定的逻辑顺序,考生要多从这方面进行组合判断分析,正确解答题目。

【例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一,杜某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实施侵害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例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

(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而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例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属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形成的危险,是凶手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例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答案】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李某误认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人死亡行为。因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2)在主观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对于杜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致死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总则分则同时考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要求考生答题时从构成理论展开分析,对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罪过理论和刑事责任等制度内容有深入理解,能够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解答案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例1】杨某某暴力干涉儿子恋爱,导致两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杨某某长期暴力干涉儿子婚事,致其投河自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女方的死亡,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2】杨某某携带硫酸导致被害人被烧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杨某某携带硫酸的行为属于先行行为,他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但没有采取任何有救防止措施,导致张某某遭受伤害,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例3】李四将实为王五的“赵某”杀害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应当如何定性?按照共犯从属理论,杨某某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又应当如何定性?

【答案】李四按照杨某某的指示将实为王五的“赵某”杀害,实行犯李四并没有出现认识错误,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但是,教唆犯杨某某却出现了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犯人。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杨某某误杀王五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4】杨某某误将女儿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杨某某误将女儿杀害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对于对象错误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通说,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例5】杨某某将阮某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杨某某在吸食毒品出现精神病症状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杨某某多次吸毒,对于毒品可能造成的危害非常熟悉,但仍然吸食毒品,这种行为属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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