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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精讲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依据大纲-覆盖考点-讲解详实-科学备考

 

商城价33.80
定 价¥75.00
作 者中公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中心
出版时间2020/3/1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ISBN9787510093432
  • 销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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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公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中心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2020/3/1
版 次:1
装 帧:胶订
开  本:16开
ISBN:9787510093432
  商品介绍

    《中公版·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精讲》全书分为二十七章,具体包括民法概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章节。
全书在每一章都设置了思维导图介绍本章的体系和逻辑,还穿插了大量的关联法条、注意、总结等特殊格式,帮助学员构建知识体系,结合真题帮助学员巩固相关知识点,同时还引用了大量的实务判例以提高学员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目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节民事责任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特殊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纳和效果分析
第六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代理权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
第二节期间
第七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述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相邻关系
第四节共有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
第一节担保的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五节保证
第六节特殊担保制度
第七节定金
第十二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保护和消灭
第十三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节债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第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债的移转
第二节债的消灭
第十五章债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二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十六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节无因管理
第二节不当得利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第二十章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赠与合同
第三节借款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
第二节保管合同
第三节委托合同
第四节行纪合同
第五节居间合同
第六节旅游合同
第七节技术合同
第二十三章婚姻法
第一节结婚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夫妻关系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十四章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继承权、法定继承
第二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节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五章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身份权
第二十六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第四节数人侵权行为
第五节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章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产品责任
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节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节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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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

    《中公版·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精讲》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参考历年真题,构建民法理论知识体系。本书是在深入研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考情的基础上编写而成,内容丰富,体系科学。本书以考试大纲为基础,以历年真题为导向,结合知识精讲、重点法条、经典真题等,从理解法条的角度出发,帮助考生搭建民法知识框架,建立解题思路。
此外,本书结合真题巩固相关知识点,考生可以通过手机微信扫描真题旁边的二维码收看高清微视频真题讲解,掌握答题要点和做题技巧。

  文摘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章
民法概述
大纲要求
了解或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民事责任竞合规则。
考查概况
考点考查次数涉及法条举例民法的调整对象5《民法总则》第2条16年·卷三·10题诚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1《民法总则》第132条13年·卷三·51题不可抗力1《民法总则》第180条12年·卷三·1题思维导图
第一节民法的目的、概念和体系一、民法的目的和概念(一)民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意此处常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题,一般按照民法的思维解答问题。
经典例题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其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D
视频讲解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本书的内容为狭义的民法。
民法是有边界的。民法的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这说明民法所有的具体规则都是围绕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展开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具体方法和手段非常多,如通过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情谊关系(好意施惠)和道德关系等进行调整,而民法仅仅是通过“民事关系”这一个手段进行调整。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2.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支配型与流转型两类。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即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即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即民法上债的关系。
注意财产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是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是指债务。
二、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图,具体见图1-1。
图1-1民法体系图1-1民法体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运作的基本规则是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平等强调的并非形式平等,而是实质平等。法律上地位的实质平等,系一种相对的平等,平等原则不强调结果平等而要求机会平等。基于此含义,法律会对弱势者给予合理的优惠待遇。若从形式上看或许不公,但符合实质平等的精神,比如公交上给老弱病残优先的座位,不违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为:①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④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基于意志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上的体现为合同原则,合同产生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以合同建立、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合同原则可分成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有五个方面,同时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又有相应的限制,其具体内容见表1-1。
表1-1合同自由原则归纳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限制情形缔约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合同强制缔约义务相对人选择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优先购买权合同类型自由:缔结何种类型的合同物权合同合同内容自由:缔结何种内容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和法治强制性规定时无效,借贷中利息设定上限合同方式自由:选择何种缔约方式法定的要式合同和要物合同法律行为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而订立,且合同内容经过当事人谨慎思考,属于对于未来的理性规划,当事人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此即合同严守原则。非经法定情形不能撤销和解除合同。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注意公平原则在法考中多有涉及,判断某案件是否违反公平原则,诀窍是如果符合合法有效,则不构成违反公平原则。
合同通过合意,实现分配和交换公平,而缺乏合意时,用公平原则衍生出不当得利制度以实现公平。
在合同起草阶段,当事人应该遵循平等原则,起草格式条款的主体,应该遵循公平原则。违反公平原则,加重对方责任且未提醒相对人的条款无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阶段,也会受到公平原则的限制,典型为情事变更引发合同的解除或合同的变更。
侵权责任法上,有损失才有损害赔偿,且原则上填补损害已足。另外侵权责任领域有衡平原则,适用法的严格规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经由当事人明示合意授权,基于公平、合理的考量,摒除法律的严格规定,适用衡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应依忠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维护他人的信赖。诚信原则在法考中是重点,法考中常通过案例考查某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见表1-2。
表1-2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类型具体内容原始功能要求在履行义务时践行诚信,按时按量给付创设功能(1)衍生先合同义务,否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2)恪守不真正义务,否则产生与有过失责任
(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产生调整功能情事变更原则——丧失信赖基础限制功能禁止权利滥用、权利失效和禁反言五、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一般体现为不得或禁止。若违反法律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无效,多数为有效,在法律条文中一般体现为应或应当。如,未办理药品专卖手续,则买卖药品的行为无效,因国家严格监管药品,禁止未经批准而经营;而未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手续便经营餐饮店,餐饮店与顾客的买卖行为并不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手续而无效。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社会需求的正常秩序,善良风俗是社会的一般伦理和道德观念。个别主体从事行为虽不属于违约或侵权行为,但是违反公序良俗时,如法律不限制,则有放任的嫌疑,社会不良风气和恶俗因此形成,于民族本身发展不利,因此,法律设定公序良俗以矫正不违约和不侵权的其他不良行为。
公序良俗在法律中作为一项制度,受到社会理念的影响,对于公序良俗的判定,具有历史性和区域性,因此公序良俗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不同。例如,古代允许妻妾制度,但是现在不允许,在于社会理念的变化。
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需要依照一般社会的观点,恶的行为均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其具体内容,见表1-3。
表1-3公序良俗原则情形归纳
类型具体内容破坏社会伦理(1)儿媳嫁公公
(2)人工代孕
(3)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4)断绝亲子关系
(5)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在于:①限制私权的行使,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②在民法规范、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领域,可依习惯处置;③体现民法规范与传统伦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法以德为本。
六、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而非局部领域。
(2)这个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要有节约资源、有利生态环境的自律,不应作出与此原则相悖的行为。
(3)这个原则是一个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该有所约束。由于这是个全新的民法原则,还有待于通过审判实践的案例积累及学术探索,来确定其内涵及适用范围。
经典例题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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