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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0-09-03 10:59浏览量 : 246
人身损害要是造成了他人人身伤残的话,在进行赔偿之前,需要先经过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而评残的结果也会影响自己可以得到多少的赔偿金额。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打架斗殴的事件的时候,难免会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如果是发生伤残事情的话,除了需要及时就医以外,还需要医院对其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这样受害者才能索要赔偿。那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人身损害伤残怎么申请鉴定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1一级残疾

      1.1级重度智力障碍。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三肢瘫(肌力1级)。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1.8呼吸困难Ⅳ级。

      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心脏移植术后。

      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小肠切除90%以上。

      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骨缺失6cm2以上。

      2.10.4-脑损伤经开-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则

      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等相关法律知识。伤残鉴定的等级分为十级,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资料然后交给资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会出现导致我们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而有时候这些情况是由他人造成的。如果我们想要进行索赔的话,那么就要去进行鉴定。那这个鉴定时间是多久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二、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λ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实,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δ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三、人身伤残鉴定过程中要注意的地方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时间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需要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话,那么最好是尽早进行,千万不要因为大意错过了诉讼时效。

     
  •   我们人类的身体是非常脆弱的,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受到一些小伤,如果被人侵犯了人身权利,就有可能受到重伤或是死亡,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进行了等级的划分,受害人在受到侵害以后需要接受相关的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伤情来确定级别,那么人身伤害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人身伤害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舌尖缺失(或畸形);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25%以上;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肺叶切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脾部份切除;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尿道狭窄;膀胱部分切除;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子宫部份切除;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一足足弓构破坏;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二、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缺陷

      1、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损害致残案件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由于各行业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协调,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

      2、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此行业标准达到了伤残,而适用彼行业标准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 《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凸显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

      三、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5、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6、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人身伤害九级的鉴定标准已经很高了,会给受害人的身体带来剧烈的痛苦,还有可能伤害到他们的心灵,如果受害者对于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那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的机构会比前一机构更有资质。以上就是“人身伤害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   虽然我们的公安机关在经他们的最大职责去维护我们的人身安全,但是我们也不能百分百的保证自己一直处于公安机关保护之下。所以当我们受到伤害时,我们需要你知道怎么判断自己所受伤害的等级。那么人身伤害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人身伤害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人身伤害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1、肝切除1/2以上。

      22、胰切除1/2以上。

      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929元/年;

      (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343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9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67元/年;

      (五)职工年平均工资:45573元/年。

      三、人身伤害医疗费用计算标准: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伤害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及其相关问题。只有充分知道这些才能在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人身伤害伤残鉴定相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   严重的交通事故很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而在进行赔偿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伤残程度的,所以就要进行人身伤残鉴定。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伤残评定的时间要多久?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从鉴定机构来看,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鉴定机构相同,都是由民间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则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且必须是先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方可适用该标准对工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从赔偿标准体系来看,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而工伤的赔偿金额计算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二者的计算方法完全不一致。例如江西的一位伤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该伤者属于城镇职工,则其工伤伤残待遇按照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假设该职工工资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651元/年计算,其伤残待遇为39651元/年÷12×18=59476.5元;而一般人身损害按《人身损害解释》赔偿,五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果伤者未超过60周岁,则赔偿20年的60%,伤者可以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9860元/年×20年×60%=238320元,二者相差4倍之多。正因为有这样的差距,《工标》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比《道标》要更加宽松:二人伤势相同的情况下,适用《工标》所得到的鉴定结果比适用《道标》往往要高。这样一定程度也能缩小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伤残赔偿金额的差距。但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如果适用《工标》来定残,再适用《人身损害解释》计算赔偿金额,必然会出现高伤残等级与高赔偿标准同时存在的不均衡情形。

      (3)从赔偿主体上来看,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同。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都是由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但那是基于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未投保,其本身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的赔偿主体是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其依据的是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本身并不是直接侵权人。

      二、伤残评定的时间要多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都是由民间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   自然人受到人身损害以后一定会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需要根据伤情的大小才能进行具体的判断,所以这就需要对伤残进行鉴定,我国将伤残划分了十个等级,不同等级能够获得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那么人身损害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人身损害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3)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三、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合理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金,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一次性赔偿加重了义务人的负担,也容易让赔偿对象对巨额资金进行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而定期金的优越性就在于,避免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赔偿金额过大而破产,也有利于赔偿对象能合理花费赔偿金。定期金赔偿也有风险,比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另外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20年定期金每期的金额不变,就可能会对赔偿对象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最合理的,就是定期金赔偿的金额能根据物价、工资水平等统计去进行浮动,并具体规定如何操作。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九级伤残的赔偿内容有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所有治疗以及住院的费用,还有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九级伤残能够获得的补助金为本人九个月的工资,在发生人身损害以后,被侵权人可以在一年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人身损害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   在日常生活中,因自己不小心导致的一些磕碰总是难免的,如果是因为被人打伤,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伤残鉴定,鉴定的标准不同就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下的不需负刑事责任,所以鉴定标准的改变十分重要,那么人身伤害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我国现已实施的伤残标准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我国现已实施的伤残标准有: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民政部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以及卫生部制定、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部门也联合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新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二、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1、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7)》进行评定;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评定;3、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三、人身伤害新旧伤残鉴定标准

      1、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该标准于2017年3月23日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文废止。

      2、由于“新标准”对开始实施时间的具体含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适用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受理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司法鉴定的委托时间为准。

      3、各省市对新旧标准衔接使用出台一系列文件。2017年8月18日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了冀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部门意见为准,无意见的原则上使用原标准;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损害评残应统一使用新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现在对于新旧法的适用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为在出台新标准时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适用时间,所以对于现在究竟该适用何种标准存在疑问,但是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确定,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在17年3月以后的案子应当适用新标准。以上就是“人身伤害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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