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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调解

发布时间 :2020-03-19 09:45浏览量 : 625
发生交通事故是很多人都想不到的事情,在事故导致受害者受伤、车辆有损坏等等问题之后,事故的责任者也会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并且积极的跟对方进行调解。那么,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调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交通事故发生了之后,处理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让很多人都会去进行选择的一种方式就是调解。那么当我们选择调解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哪一些规定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调解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规定有哪些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

      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调解开始前,交通警察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遗产继承人是否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二)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的,进行调解。

      第七十七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共同申请,分别组织调解。

      第七十八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记录调解过程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并提出对伤亡人员赔偿的项目和数额的调解建议,由当事各方协商。

      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举证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第八十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人员的损害赔偿数额、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确定后,交通警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当事各方的过错大小,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建议,由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协商;或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针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

      第八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第八十二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它人生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三、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一)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三)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四)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七)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九)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调解的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交通事故的调解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所以当大家遇到需要进行调解的情况时,最好就是保持冷静参与调解。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经常发生,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意外发生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交通事故调解结案流程是怎样?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调解结案流程是怎样

      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

      2、核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3、全部损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5、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递交起诉状,带好身份证(要交复印件)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状要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的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不清楚不要紧,但住址需要弄清楚,否则无法送达,后面的程序很难进行下去。

      三、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交通事故调解结案流程是怎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之,首先要报赔相关的事故情况,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

     
  •   一旦交通事故双方能够在交警的调解下,能够达成调解一致的,那么交警就可以就调解结果来制作相关的交通事故调解书了,而调解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包含哪些内容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有什么效力

      在签订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这份协议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签订这份协议的双方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的情形,且内容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出现以上情形,那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了。

      另外,如果在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在误解,或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交通事故的调解书在制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格式要进行制定,才能够确保其文书具有效力,好了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包含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无法私了的,交警就会介入组织交通事故双方来进行调解,从而能够积极解决这一交通事故,而能够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也是有要求的,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有授权的亲属也可以是委托的律师;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二、交通事故调解有哪些内容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并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对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交通事故的双方在交警的组织调解下,可以积极的说出自己的诉求,来不断的协商解决,这样才能完成调解,好了以上就是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要多久?要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间,首先需要确定事故调解的方式,如果是自己私下解决,则没有期限规定,如果是走交警部门的普通处理程序,则一般赔偿期限为十天,具体关于赔偿调解期限问题为您整理的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要多久

      1、自行协商解决的,没有期限要求;

      2、通过交警部门经简单程序解决的,当场进行调解并签字;

      3、通过交警部门普通程序解决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二、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要多久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间需要根据选择的调解方式来具体确定,如果是按照交通事故普通处理程序处理,一般赔偿期限为十天。

     
  •   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一件很少见的事情,而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很多情况下,都是去选择去进行调解来解决问题。那么当我们去进行调解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调解应该注意一些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应该注意一些什么

      (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二)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一旦协议书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只得通过诉至法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款后再签调解协议。

      (三)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害人若将自己全部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卷款逃走,此时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须谨慎保管好自己资料原件。

      (四)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

      二、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一)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三)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四)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七)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九)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调解应该注意一些什么相关内容。大家在进行交通事故的调解时,一定要保持一个冷静的态度,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为自己博得最大的合法权益。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是需要处理的,事故双方一旦调解不好,交警部门就会介入来处理这次交通事故,而交警部门的调解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可以一直来进行解决,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一般调解几次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交通事故一般调解几次

      交通事故调解协商一般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并可以多次进行磋商。

      当然对于一些差距过大,明显调解不成的情况,有关部门可能不再调解。

      二、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三、哪些情形会调解终止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虽然交警部门可以一直调解交通事故双方,但是如果一直解决不了,就会建议事故双方前往法院进行诉讼,好了以上就是交通事故一般调解几次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时候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时候,就会选择由交警介入,来对该起事件进行相关的调解,从而来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处理好该纠纷。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调解书由谁出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由谁出具

      交警部门会组织调解,但参加调解的是事故双方;该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险公司只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仍可向责任人求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调解期限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三、对方不签交通事故调解书怎么办

      必须配合交通部门调解,否则,不到场。交通部门可以结案,并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经过交警的调解下,大多人就会按照调解后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处理,所以就会妥善解决这起纠纷,好了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调解书由谁出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   我们都知道,如果我们遇到了交通事故之后,我们心里想到的一般都是想快速解决问题。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影响不是很大,我们一般就是选择私了。但有的时候还是需要他人的调解才能解决问题。那么这个调解协议对双方有什么效力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3、交通事故调解书不履行怎么办

      交通事故调解书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解决后一般不能再要求法院判决。经法院调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并依判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调解可以终止吗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调解,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最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如果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三、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的调解协议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双方都应该承认协议书的内容。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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