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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19-07-30 14:30浏览量 : 379
拆迁这件事,关系到千门万户的日常生活,涉及到家家户户的直接利益,从而使得老百姓普遍非常关注。我们国家很大,每个地域的经济发展不一样,导致房屋、土地的价值自然不一样。下面为你整理了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   房屋拆迁之前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房屋评估的,房屋的评估是对于房屋的赔偿很重要的一个部分,房屋的评估是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预拆迁房屋评估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预拆迁房屋评估注意事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据很多被拆迁人反应,自己家的房屋拆迁时,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甚至评估机构上门进行房屋评估时才知道有评估这一回事,且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明显偏向于拆迁方。如果是遇到了这种情况,则此过程可能涉嫌违法,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反映,以免耽误维权时机。

      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所谓评估时点,就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值的成交时期不同,需要将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统一修正于某一时间点上,这个统一的时间点便是评估时点。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房价的变动是很快的,房屋价值作为评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评估时点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依照此规定,而导致评估结果中房屋价值的结果过低、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要及时提出异议,通过复核评估等程序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

      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根据法律规定,在最终的评估报告做出前,拆迁方是应当将初步的分户评估结果公示的,被拆迁人可以在公示期间指出其中的错误,确有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更正。因此,如果拆迁方没经过公式这一步骤,则可能涉嫌程序违法。

      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是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评估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关于房屋征收的评估流程,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每一个环节被征收人都可以参与,每一个环节都是法定要求必不可少。对于目前屡屡出现的拆迁纠纷来说,公开、透明,各方充分参与的程序设计显得更重要。同时,为公开、透明、各方充分参与提供一个科学可行的平台和渠道,也是应了发展之需。

      同时,通过新的渠道,新的评估办法,市场化的操作,将每一个环节都公开、透明,并充分利用市场化的处理模式,实现多元化的补偿,让拆迁双方实现共赢。这是民生所需,亦是发展所期。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预拆迁房屋评估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房屋拆迁的评估跟相应的房屋拆迁赔偿是密切相关的,所以说要多多注意了。

     
  •   拆迁是为了促进现代化所做出了决策,对于被拆迁人会给予一笔适当的补偿金。以前我国的暴力拆迁问题很严重,现在拆迁制度和拆迁实行措施都文明了很多。那么农村房屋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农村房屋拆迁注意事项

      1、坚持依法拆迁。房屋拆迁涉及的农民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地基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每个环节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敏感的。如果在拆迁户的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问题上稍有差错,农民就会指责谩骂,拒绝拆迁,甚至还会集体上访。因此,坚持依法拆迁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正确选择。

      2、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

      3、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对规定的补偿费,做到签订协议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迁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再全部结清。

      4、要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培训。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有关拆迁政策,特别是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农村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拆迁政策普遍缺乏了解,对房屋补偿和安置要求过高

      大多数农民不了解拆迁、安置政策,心里预期比较高,以为一般性的住宅房屋一旦被拆,就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钱,能安置理想的新房。尤其是对商业性用房的拆迁,被拆迁人对补偿的心理价位更高,因为对他们来说商业性用房是他们的经济命根子、摇钱树,一旦自己的商业性房屋被拆,就是断了他们的经济命脉,所以对房屋补偿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达不到目的,就坚决不拆,这一点与城市拆迁初期类似。

      (二)农村拆迁户中经济贫困者居多,亲群关系复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年人外流就业、求学者较多,多数呈现老年村现象,因此其经济相对落后,多数农民经济比较拮据,其中很大一部分人的住房建造年份较早,质量差,可补偿价格低,而安置的新房质量都比较好,不少贫困户就无力承担新旧房屋的差价部分,于是这些贫困拆迁户就成为不刁难的“刁难户”,这已成为农村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同时由于历史上农村形成的村落聚居习惯,拆迁户之间亲属关系多,情况复杂,个别自然村拆迁中,有亲属关系的拆迁户甚至要占绝大多数,这种特征使拆迁户之间信息交流特别快,容易抱成一团。

      (三)违章建筑及抢建、抢装现象普遍,部分拆迁户房屋面积超标严重

      分析目前已拆迁的房屋情况,违章建筑和抢占、抢饰房屋数量所占比例较高。这些违章建筑分别建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近几年来,一是由于多年来对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的严格控制,部分农民迫不及待地扩建房屋增加居住面积;二是因城市建设的推进,部分房屋拆迁使被拆迁户得到了较大的利益,认为违章搭建照样能实行拆迁安置,以小投入得到大回报;三是因大造旧村改造的声势所致使部分农民心理过急,致使农村出现了量广面大的抢建、抢搭、抢装饰。按政策规定这些违章建筑(包括抢装饰)一般不予补偿,但由于涉及拆迁当事人经济利益较大,而且影响量很大,涉及拆迁户面广,在实际处理时,往往不能完全区别对待。因此,违章建筑是否也应给予赔偿,是否要与合法建筑相区别,怎样区别对待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成为农村拆迁工作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另外,拆迁补偿安置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安置补偿,由于农村所处的地理环境的特殊性,有的拆迁户房多地多,有的房少地多,房屋占有面积大大超过每户法定限额标准面积。而但在实行迁建安置方式时,一些用地面积超标的拆迁户,往往都想得到原面积的地基,否则就不愿意拆迁,这种情况也给拆迁工作增大了难度。

      三、房屋拆迁条例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3、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一般房屋拆迁的决定做出以后是需要进行公示的,在房屋拆迁之前,工作人员也可以多建立和被拆迁人的沟通机制,让其更理解拆迁工作。

     
  •   拆迁是现代我国在进行的如火如荼的一个事业,拆迁房屋不仅是给城市建设提供了相应的土地,同时也是给相关的征收户创造了相应的财富。下面就为大家带来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要求所有共有人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否则会面临房屋买卖无效的后果。如果其他共有人委托一人办理的要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聘请律师见证委托书。

      2、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卖人料理产证时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

      3、合同条款设定时最好不要全款一次性付清,约定发生 5 年内不过户交易、一房二卖、抵押他人时的违约责任适当重些,合同中设定担保人或担保物。

      4、3年内如发生意外事件等法律事实,如死亡、继承、赠与、抵债、财富因诉讼被执行、再动迁,要确定当出现这一情况时的解决方法。

      5、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很重要,只要诚信,合同就能比较顺利地履行下去,因此有必要在签署买卖合同,决定购买前对房东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做一个必要的了解。有可能的话,调查其资信情况,评估风险大小,防止卖方资信太差、外债过多,因为那种产权人的房屋经常因债权人申请而遭到查封。

      6、目前除了将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书原件直接交买方保管,并由买方占有房屋以外,如有可能的话,还可以要求卖方将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买方指定的第三人行使,这个第三人必须是买方绝对信任的,保证将来符合交易过户条件时,即使卖方不出面配合,仍然可以由委托人凭公证书直接将房产过户给买方,避免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当然这种委托书目前上海多家公证处已不予办理,但这并不代表此类合同不合法。

      二、拆迁房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有义务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有义务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还要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拆迁补偿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三、拆迁补偿费有哪些

      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拆迁房的买卖是现在的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多注意。

     
  •   在我们现在的城市建设中,为了完成城市的新的规划,对于以前的一些房屋建筑进行拆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但是房屋拆迁又很容易导致产生纠纷。那么如果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

      (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二)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四)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由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环保、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六)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七)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十)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2、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派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协商搬迁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五)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十六)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十七)作出补偿决定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3、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3)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

      (4)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十八)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十)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注意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必须先裁后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1)先裁后诉。

      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2)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与申请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

      三、注意拆迁安置中的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法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对产权不明确且在动迁期限内无法裁判确定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在房屋的拆迁过程中与他人产生了纠纷,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房屋拆迁在现在看来是很常见的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签房屋拆迁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签房屋拆迁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2、拆迁行为的前提

      《拆迁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3、被拆迁房屋概况

      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4、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

      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共分两部分:

      (1)拆迁房屋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签房屋拆迁协议书的注意事项”等相关法律知识。广大被拆迁人如果不清楚房屋拆迁补偿及时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维权。

     
  •   在农村当中,如果不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房屋拆迁的话,那么是非常容易爆发矛盾的。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大家需要区别开来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

     
  •   房屋拆迁流程是比较复杂的,且由于牵涉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沟通方面也需要耗时很长。拆迁是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和公共利益需求的必要一步。那么房屋拆迁赔偿协议应该如何书写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甲方:拆迁人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拆迁单位: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被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为加快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 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经

      审查批准,领取了 拆许字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及补偿金额

      乙方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同意将座落 房屋,证件名称: ,证件: 号,地籍: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交给甲方拆除。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

      3、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金额:

      4、住宅搬迁补助费:

      5、乙方依法占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   ,用途

      ,扣除按规定方法计算的土地面积后应单独补偿的土地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

      6、

      总计补偿金额(大写):

      第三条房屋搬迁

      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赔。

      第四条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乙方已搬迁腾空房屋的,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在第四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币补偿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乙方未在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在本协议签字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拆迁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签于

      附件一(评估报告):

      附件二(补充协议内容):

      二、征地拆迁需要多久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地补偿的概念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房屋征收并不是一时就能做下决定的,需要进行各方考量,综合各种因素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房屋拆迁赔偿协议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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