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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子宫肌瘤手术中输尿管被损伤,医院是否应担责?

患者子宫肌瘤手术中输尿管被损伤,医院是否应担责?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14月的一天,天气晴好,官女士从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官女士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官女士称其因子宫肌瘤去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住院,行子宫肌瘤切除术,术中操作不当伤及输尿管,对医院过错责任大小,官女士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仔细分析后,认为医院应存在过错,因果关系程度非常高。官女士认为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官某某因子宫肌瘤于2010年7月20日入住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于2010年7月22日行腹腔镜下次全子宫切除术。因为在手术过程中被告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官某某右输尿被无辜损伤。患者术后出现腹胀,腹腔积液迅速增多,但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反而叫患者于2010年7月29日出院。

患者出院后腹胀不断加重并伴腹痛,又于2010年8月3日(即上次出院仅4天后)再次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为:腹水原因待查 1麻痹性肠梗阻? 2低蛋白血症? 3输尿管瘘?。在患者的一再恳求下,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此时已经入院整整14天了)才对该患者实施“输尿管检查术+双J管植入术”,术中见患者右侧输尿管喷尿较少,在距右输尿管口4cm处见输尿管有约0.8cm×0.4cm大小缺损,已形成输尿管瘘。

由于医源性损伤严重伤及输尿管,患者右侧输尿管双J管植入长达4个月,于201011月19日在被告处行右侧输尿管双J管取出术。术后当天患者就一直右侧腰痛伴食欲减退,直至第7天后检查,被告才发现患者右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右肾功能受损,上尿路严重梗阻。遂于2010年11月28日第三次入住被告处,于次日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尿管吻合术+右侧输尿管内双J管植入术。术中见右输尿管下段距膀胱入口约30mm处见瘢痕粘连致密,缩窄,与宫颈旁粘连不可分。术中游离并疤痕处剪断右输尿管,于膀胱顶端偏右侧剪一小口长约15mm,修剪整形,将右输尿管断端内置双J管后植入并潜行于膀胱。术后诊断右输尿管瘘伴梗阻。在2010年12月22日患者出院。后患者一直门诊治疗至今

二、办案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官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某某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重庆某某医院针对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官某某的右输尿管瘘伴梗阻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100%;官某某右输尿管瘘伴梗阻,伤残程度为九级;官某某需后续治疗费,约为1500/月,治疗2年。

(二)法院认为

被告重庆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原告官某某右输尿管瘘伴梗阻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100%。故对原告官某某因被告重庆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本院确定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官某某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755.90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赔偿。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负担。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中所述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在本案中,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是因为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医方行腹腔镜下次全子宫切除术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操作不轻柔,分离不仔细,致官某某右输尿被无辜损伤;

②医方行腹腔镜下次全子宫切除术,腹腔镜下见:盆腔未见明显粘连,可见,术中解剖结构层次是清楚、易分辨的,此种情形下还损伤患者右输尿管,是医方明显的过错;

③医方术中探查见大网膜、肝膈、胃、肠管均正常,未提及输尿管,可见,医方是认为手术不会波及输尿管的,但此种情形下还损伤患者右输尿管,就是医方明显的过错;

患者术后出现腹胀,腹腔积液迅速增多,而医方再次疏忽大意,诊治失误,应当想到的却没有想到,没有及时发现官某某右输尿被损伤的严重病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⑤其他诸多过错。


注: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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