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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贵州军队文职考试备考资料:民法知识小练习

2020-06-22 17:59:51| 贵州中公教育http://gz.szldzj.com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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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疫情缓解,各个地方的事业单位招录逐渐开始。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是必考知识,而民法又是重中之重。这个部分考察比较专业,考察难度大,是很多学员的失分点。本篇就通过一些题目,帮助大家回顾一些相关知识。

1.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甲乙两个公司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纠纷

1.【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D项赵某与行政机关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故本题答案为D。

2.甲已年满17周岁,因家中贫困,高中未毕业就前往广东打工每月能获得2000元的收入,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甲应认定为何种民事行为能力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既可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可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甲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应选A。

3.监护是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专门以保护和管理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下列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B.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C.承担被监护人毁坏他人财物的刑事法律责任

D.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3.【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故选项A、B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15岁的甲与某销售公司签订的购买2部手机的合同

B.不能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

C.丙雇佣丁的商船用于走私,并与丁达成利润分成协议

D.戊通过向某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企业公司签订合同

4.【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BCD三项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A项中,甲的年龄是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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