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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四章(5)

2014-06-26 13:08:04| 贵州中公教育http://gz.szldzj.com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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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债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主要特征如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益,从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注意,其性质不是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3)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单方一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5)缔约仁的过失,因一方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6)其他情形。由其他的法律行为引起债的发生,如遗赠。

三、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四、合同

(一)合同的才既念与特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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