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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章(1)

2014-06-10 10:54:03| 贵州中公教育http://gz.szldzj.com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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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知识

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I.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中公性和公开性。是统治阶级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性。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可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

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军职条例只对军人适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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